安庆正式颁布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2017-08-31 23:50:57安庆教育频道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主干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军事设施保护区;
(四)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建成区内长江岸线(防洪堤及滩涂);
(七)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八)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地;
(九)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放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条例》第七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实行限制燃放。
安庆城区具体实施范围为环城西路以东、中山大道以南、秦潭路以西和沿江路以北区域。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八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导不放或者少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区域内的殡仪馆、公墓等祭拜场所可以在指定地点燃放。
在重大节日、庆礼、庆典活动中,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
《条例》还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压缩了烟花爆竹销售区域;对烟花爆竹经营过程中的储存作出规定;明确了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主体。
《条例》规定了违反禁止燃放规定和安全燃放要求的行政处罚;规定了违反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规定了五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分,进一步推动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
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
《条例》实行后,市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条例》的执行。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调查研究、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全面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