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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7-08-14 22:37:2912345

作为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法,《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记者从8月11日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市探索建立城市管理法规体系走出了第一步。

城市管理的热点难点套上了法律“紧箍咒”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共分为九章五十条。对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车辆、摊点、广告设施和标识、施工场地以及其他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问题予以了明确。特别是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两轮摩托和机动三轮车不得载客营运,不得露天烧烤,幼儿园、中小学校道路两侧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摊点,临时菜市场不得经营畜禽、水产品、生肉、屠宰;公厕全天免费开放;市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等,都套上了法律的“紧箍咒”。

“条例有很多提法是创设性的。”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钱雪梅介绍说,条例不仅明确要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政府本级财政预算,而且提出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政府可以根据条例制定城市管理方面的具体实施方法,对违法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比如第三十七条中写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违反规定且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她介绍说。

为职权划清界限 管理部门不能再“踢皮球”

城市管理涉及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和推诿扯皮向来是个大问题。对此,条例中突出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相协调,通过专业管理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联动协调,增强了执法工作的整体合力。“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如果有权责不明或职责交叉的情况,按第五条规定:由市、县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确定管理部门。”新闻发布会上,市法制办主任王鹏介绍说。此外,在条例的第八章“监督管理”中,对城市管理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主任王宏指出,条例对于规范城市管理行为、提升城市管理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作为市民生活、工作的主要空间,城市管理水平不仅体现了文明程度,更直接关系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我市当前正处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时期,条例明确了城市管理的职责定位和违规处罚,为创城“保驾护航”。此外,条例作为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城市管理领域的系列规章制度有机联系,用法律手段理顺了管理体制,为政府的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作为执法主体,市行政执法局局长王家渠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态,将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做到依法管理、文明执法。

条例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是继《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之后,在我市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第三部实体法。本着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急用先立和立法条件成熟先立的原则,旨在解决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和实践中缺乏执法依据的问题。条例中还明确,政府可以据此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城市管理。

记者从发布会上还了解到,从酝酿到出台,《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历时一年半,经过多次调研论证、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议讨论。2016年10月27日,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对该法规草案第一次审议;今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7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今年10月1日起,条例将正式施行。(蚌埠新闻网)

附条例内容

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

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7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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