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可以申请改造或拆除重建的几类房屋有哪些?
2017-08-11 21:47:5612345
9、申请人如何申报危房改造?
答:申请人认为符合《暂行办法》申请危房改造的所有规定,可到村(社区)领取“危房改造申请表”和“办事指南”,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向所在村(社区)申报;
住户户籍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申请危房改造的房屋所在村(社区)与户籍所在村(社区)不一致,由户籍所在村(社区)审查户籍人口情况并出具审查证明,申请人提交给房屋所在村(社区),由房屋所在村(社区)负责危房改造受理工作。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无效的,村(社区)不予受理;经核查和公示,发现申请人申请危房改造情况不真实,村(社区)退回申请人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0、房屋如何鉴定?
答: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申请人申请危房改造情况初审后,县城乡规划局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社区)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联合现场勘察。联合勘察的主要工作是:
①现场核实房屋状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
②对照分区管控图进行分区管控审查;
③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步判别;
④现场核查是否因人为故意造成危房;
⑤对房屋现状进行录像存档等。
经联合勘察同意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申请人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联合勘察及鉴定结果不符合危房改造要求的,申请材料逐级退回,由村(社区)告知申请人。
11、危房改造设计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①申请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②危房改造设计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不得超过《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③危房改造设计方案须满足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④设计完成后,申请人向县城乡规划局提交设计文件,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高度、或用地退让和建筑间距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在县城乡规划局工作人员的鉴证下,取得所有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利害关系人意见在房屋建筑设计图纸上签署。
12、危房改造如何审批?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三条,① C级危房申请修缮加固的,由县城乡规划局审批。② D级危房申请拆除重建的,实行联合审批。危房改造审批联席会审议同意的,依法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签署《按批准建设承诺书》报县城管执法局备案(签字盖章)后,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县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危房改造,县城乡规划局将所有报批材料整理归档,经批准同意的《宿松县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居民危房改造审批表》,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发至相应村(社区),申请人到所在村(社区)领取;审查、审批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逐级退回,由村(社区)退还申请人。
13、怎样实施危房改造批后监管?
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应在开工前,在现场公示拟重建房屋的总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和审批情况,并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定线,县城乡规划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现场定线。拆除重建的危房改造人应在房屋基础完工后,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基础验线,基础验线符合要求方可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危房拆除重建竣工后,危房改造申请人应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经核实按批准建设且符合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的,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未经核实或经核实未按批准建设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按照《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县城管执法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危房改造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化管理责任人,加大巡查力度,发现不按批准建设,或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定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或依法处理。县城乡规划局竣工规划核实后,将经确认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函告县城管执法局依法处理。
14、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申请危房改造,因鉴定发生的相关技术检测费用由县城乡规划局支付,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5、危房改造申请人应注意其他哪些事项?
答: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和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危房拆除重建审批,对尚未建设的,撤销审批;已经动工建设或完工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依法应当拆除的,强制拆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